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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须知
  • 信息来源: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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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行政许可法》、《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北京市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北京市清真食品经营规范(试行)》、《关于对本市生产、经营清真饮食、食品、副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核发清真营业标志的通知》。

二、办理条件

1、生产和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依法取得工商、卫生、税务等相关部门核发的证照,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做到制度完善,手续健全,管理严格,依法经营。

2、单位的从业人员中回族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比例,在经销单位不得少于25%,在生产单位不得少于10%。

3、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回族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法人应当是回族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饮食服务业单位的厨师和主要岗位以及其他单位的采购、仓库保管、技术指导等岗位必须是回族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单位的职工食堂须设清真灶。

4、经营者使用的牛、羊、驼、鸡、鸭等肉食原料必须按清真屠宰习惯屠宰,自行采购的要有清真屠宰证明。不得出售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

5、食品店、副食店中设置的清真专柜,距出售猪肉及其制品柜不得少于三米,工作人员不得与非清真柜混岗。加工、运输、计量等器具和冷库、冷柜等食品容器必须专用。

三、所需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和《北京市清真饮食、副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3、个体工商户法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4、本企业少数民族职工居民身份证及所占比例和从岗情况的说明。

5、清真食品或原料产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或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开具的清真食品或清真屠宰证明。

以上所需证件均须出具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四、办理流程

1、在丰台区注册的经营者办理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时,持上述材料到丰台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民宗办)提出申请。

2、区民宗办对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对经营者的经营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3、区民宗办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清真专用标志、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提出整改或完善的内容。

五、办理时限

区民宗办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咨询电话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北京市丰台区文体路2号 2号楼-412室)

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电话:010-83656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