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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探索历程
  •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报
  • 发布日期: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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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学习读本》节选之三
 
    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不断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过程中,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中的宗教实际、时代特征相结合,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革命、建设和改革不同时期的宗教问题,先后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关于宗教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些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既贯穿了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基本原理,又体现了我国的民族特色和时代特点。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就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基本原理正确认识和处理革命和建设中的宗教问题,进行了艰苦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取得了重大成就,形成了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形成提供了宝贵经验和理论准备。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和我们党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论联合政府》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文献中,表达了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政教分离等主张。党还提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我们党还注意团结宗教界上层人士,主张各少数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为中国工农红军在长征途中顺利通过少数民族地区,为正确处理西北地区的藏传佛教问题、伊斯兰教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毛泽东同志特别重视对宗教问题的社会调查,并运用中国人民喜闻乐见的民族语言来阐述马克思主义宗教观。1927年,他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说,“菩萨是农民立起来的,到了一定时期农民会用他们自己的双手丢开这些菩萨,无须旁人过早地代庖丢菩萨”,认为对神权的破坏,是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胜利后自然而然的结果。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支持宗教界清除了教会中的帝国主义势力,推行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三自”方针,使天主教、基督教成为我国教徒自办的宗教事业;支持爱国宗教界人士进行了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揭露和打击了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使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摆脱了反动阶级的控制和利用。党提出了宗教问题的“五性”,即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认为应当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来处理同宗教界的关系。党还发展了同宗教界团结合作的理论,提出宗教信仰是人民内部的思想信仰问题,不涉及政治问题,无神论者和有神论者可以和睦相处,团结一致,共同奋斗,这有利于民族大家庭的团结互助合作,也符合革命和建设的整体利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阐述了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开创意义的思想、观点和政策,形成了邓小平理论关于宗教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成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要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干预教育。1982年,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问题,阐述了党关于宗教的本质、发展规律、社会作用等方面的基本观点,回顾了我国宗教的基本状况,阐明了党的基本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思路,恢复和澄清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则,实现了党在宗教工作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
    随后,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既定的宗教政策的基本内容确立了下来。
    于是,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和政策得到落实。“文革”期间的冤假错案得到平反,“左”倾错误路线得以纠正,爱国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场所恢复活动,培养爱国宗教界人士工作初见成效,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取得很大进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呈现了新的局面。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根据冷战后国际格局的深刻变化和民族、宗教问题日益突出的新形势,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以及宗教方面的新情况,对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从理论到实践进行了多方面的积极探索,深化了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的认识,推进了宗教工作,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宗教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宗教工作会议,随后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91〕6号),明确提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实现了宗教工作的重要突破。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就宗教问题强调了“三句话”,即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宗教工作指明了方向。199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宗教立法工作取得重要进展。2001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发表《论宗教问题》的重要讲话,深刻分析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提出了宗教工作“四句话”指导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会后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3号),全面部署了新世纪初的宗教工作。
    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续推进宗教工作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形成了科学发展观关于宗教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2004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宗教工作座谈会,首次将“四句话”明确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并科学阐明了其主要内涵。同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有力推进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进程。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和新修改的党章、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都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纳入其中,标志着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指导地位正式确立。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先后提出要“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等新论断,进一步深化和提高了对宗教社会作用的理论认识,深化发展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政策,成为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工作的重要特征。
    2006年,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关系是政治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五个重大关系之一,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和谐相处。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要“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宗教和谐理念,成为时代提出的新要求、宗教关系的新内涵和宗教工作的新目标。
    党还进一步深化了对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认识,强调必须以科学的、历史的观点看待宗教,必须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带领全国人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为团结凝聚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与全国人民一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凝心聚力、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注入了强大精神力量。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释放宗教正能量、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也必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从而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新境界。
    (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编写)